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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跌落校内岩洞身亡 家长告学校索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32 桂龙新闻网

  核心提示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赔偿案,一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后,痛失爱子的家长状告学校教育、管理、保护不当,索赔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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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跌落校内岩洞死亡

  2003年9月27日,对于贵港市覃塘镇黄鹤村黄伟成、何爱芳夫妇来说,是一个肝肠寸断的日子。夫妻俩做梦也没有想到,就读于贵港市郁江学校大古岩分校二年级、年仅12岁的儿子黄武州一去学校从此再没有音信。7个月后,有人告诉他们,儿子所在学校的一个岩洞内发现一堆尸骸,死者有可能是黄武州。听到这个消息,黄伟成夫妇手脚发抖,踉踉跄跄地赶到出事现场,死者尸体高度腐烂只留下一堆尸骸和一套衣服、一只书包,虽然无法确认身份,但夫妻俩一眼就认出了现场遗留下的衣服和书包正是黄武州失踪前所穿的衣服和携带的书包。

  随着当地警方的介入,黄伟成、何爱芳夫妇了解到了儿子离奇死亡的前前后后。2003年9月27日晚,黄武州下晚自修后,向老师请假回家,当晚住在家里。第二天早上,上早操时,老师点名批评黄武州并责令其在全校同学面前示众立正,同时受批评的还有5名同学。9月29日早上,黄武州上完两节课后离开教室。此后,家长、学校师生均不知其去向。一直到了2004年5月5日,在该校校内的岩洞内才发现黄武州的尸体。经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侦大队勘查,黄武州系失足跌落岩洞内致伤死亡。

  状告学校索赔17万

  事情发生后,黄伟成、何爱芳认为儿子在学校岩洞内死亡,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与学校协商赔偿之事,但学校认为黄武州之死与学校无关,拒不赔偿。经多次协商,学校答应出于道义捐助黄伟成、何爱芳夫妇5000元。无法摆脱丧子之痛的夫妇俩决定诉诸法律,依法维权,为儿子之死讨个说法。

  2003年9月25日,黄伟成、何爱芳夫妇将贵港市郁江学校告上法庭。黄伟成、何爱芳夫妇认为,儿子在学校意外死亡,郁江学校大古岩分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学校的老师在发现黄武州回家住宿后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而是责令其示众体罚,致使其精神上痛苦不堪,心灵受到创伤。学校在发现原告之子思想不稳定、情绪反常时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开导,甚至在学生连续几天缺课时没有过问该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也没有通知家长。因此,学校负有教育不当、管理失职之责;被告校园旁的岩洞距离学校教室仅几十米,并且该岩洞存在危险隐患,致使黄武州失足死亡,明显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学校赔偿黄武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黄武州之死责任谁负

  2004年7月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学校是否该对黄武州之死负责,该承担多大责任。

  法庭上,就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被告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并不存在教育不当,黄武州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向老师请假回家吃药,称吃药后回学校住宿,但其回家后就在家住宿。当晚,学校老师在查学生宿舍时,发现有6名学生擅自回家住宿。次日早操时,学校老师在全校同学面前点名通报批评6名擅自回家住宿的学生,并要求该6名学生自动站出来,到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并不是体罚。黄武州之死是其在上课时间私自离开教室不服从学校管理,一个人跑到岩洞以致失足跌落所致。事发地点虽然在校园岩洞内,但学校曾多次教育和警告学生不准私自去岩洞游玩。从时间和空间上看,黄武州已脱离了学校的实际控制,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因此,黄武州之死与学校无因果关系,黄武州不服从管理和自身疏忽是导致此案损害结果的原因。

  法庭调解时,该学校表示将增加人道主义捐助金,在原来5000元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但前提是黄伟成、何爱芳撤诉。黄伟成、何爱芳拒绝了该学校的提议。由于双方无法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事故防处机制待健全

  黄武州之死引发的这起官司发人深省。

  据我国0-14岁儿童意外死亡专项调查显示:在各种死亡原因中,意外死亡已占第一位,占总死亡人数的31.1%。据推算,我国15岁以下儿童每年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竟有40万-50万人之多。儿童意外死亡,已被许多学者视之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伤害事故既对家庭造成了巨大打击,又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虽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明确了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即只有在未尽到职责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并列举了12种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但实际上由于教学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的学校尽管采取了相应措施,仍无法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在家长状告学校的诉讼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这类案件的赔偿标的少则数千元,多则十几万。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等,没有用于学生伤害赔偿的经费,高额的赔偿金令学校难以承受,因此往往判决以后难以执行。因此,亟需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机制,从加强预防和妥善处理的角度,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记者卢道明)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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