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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漏网”商品房可委托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37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在商品房入网过程中,难免有“漏网”者。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公告说,由于剩余可售商品房数量很少,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具备上网备案条件的商品房,可委托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用户认证的房地产机构,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规定代理销售。

  公告重申,新建的商品房销售,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后,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再受理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用户认证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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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销)售合同的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须按规定补办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方可受理。不具备上网备案条件的,可委托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用户认证的房地产机构,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规定代理销售。

  公告指出,已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补办网上用户认证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已预(销)售的商品房情况,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后,发给“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给该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后,已预(销)售的商品房方可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按原规定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此外,初始登记后,网上标注保留的商品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该商品房屋的房地产登记册上进行注记。租赁期间,该出租的商品房屋需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在出售前的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记者王德毓(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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