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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先“丢”丈夫再“丢”房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06 东北新闻网

  今年52岁的张英家住辉南县抚民镇。在她第二次婚姻受挫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先是状告与其共同生活6年的丈夫崔喜犯有重婚罪,而后又断然与崔打起离婚官司。然而官司胜诉后,因双方在打离婚官司期间,崔已将他们共同拥有的房屋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无奈,张英又将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的县政府告上法庭。6月30日,本报记者对这起一波三折的离婚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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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丈夫另娶他人

  1992年春天,与前夫已离婚多年、独自拉扯着11岁女儿生活的张英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镇上一位会干瓦匠活的男子崔喜。崔喜当时53岁,其妻子因病去世,留有两儿一女。同年5月,张英与崔喜走到了一起。虽然他们热热闹闹地举行了婚礼,但当时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勤劳朴实的张英做起了水果生意,凭着一股肯吃苦的劲头,经过几年的打拼,两人的日子越过越红火。

  1995年,夫妇俩拿出积蓄,在当地购买了3间草房并进行了翻建,搬到这处新屋居住。1997年,在翻建的房屋附近他们又新建了3间砖瓦结构的房屋。转眼到了1998年2月,令张英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正月十八那天,崔喜的大儿子因琐事与张英拌了几句嘴,随后张英的行李被崔的大儿子强行搬走,并把她赶出了家门。崔喜得知此事后,拿出7000元钱给张英,并为张租了间房屋,交付了一年的房屋租金。从那以后,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可就在这年的秋天,崔喜认识了一位牟姓女子,并与该女到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先告丈夫重婚再与丈夫离婚

  2001年1月22日,张英在得知丈夫另有新欢后,到辉南县法院状告崔喜犯有重婚罪。同年3月末,辉南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崔喜与张英自1992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8年2月,属事实婚姻。崔喜与张英虽然已分居,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实际上二人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崔又于1998年10月14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以重婚罪判处崔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依法解除崔与牟某的婚姻关系。

  崔喜犯有重婚罪的事实经法院定案后,张英又一纸诉状递上法院,与崔打起了离婚官司,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与崔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张英在与崔喜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经过有关部门评估认定总价值为8万元。张要求分4万元,可崔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与张分割财产,崔说盖这两栋房屋时是借的款,谈不上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于2001年8月28日,对这起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张英与崔喜离婚。那两栋砖瓦结构房归崔所有,崔返给张3.3万元(应给张4万元,两人分居时已先付给张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下来后,崔喜不服,便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6日,通化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定事实清楚、正确,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讨要房屋财产权状告县政府

  终审判决下来后,输了官司的崔喜却称自己没钱,说啥也不付给张英3.3万元。无奈,张英按照司法程序,申请辉南县法院强制执行。可到了2003年5月末,辉南县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让张英傻了眼,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崔喜已在2001年9月14日,将那两栋总面积124平方米的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崔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打了近3年的官司,到头来却落得这样一个结果,满脸憔悴的张英欲哭无泪。为了了解崔转卖房屋的真相,张英通过调查得知,崔喜是在与她打离婚官司期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的房,并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了买主。为此,张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4年1月将辉南县人民政府的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告上了法庭,并在诉状中将崔喜(2003年9月21日因病去世)列为第三被告。今年3月4日,辉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被告人崔喜在张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财产卖与他人,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辉南县人民政府的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第三被告人崔喜的财产共有情况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与审查,并在买卖双方未完税的情况下,为双方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其行政行为违法。从而判决辉南县政府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为崔喜与王某(买房人)办理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城市晚报记者杨和)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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