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证抵扣时限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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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07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申兴 实习记者 周婷 通讯员 高涛)记者昨天获悉,为完善增值税抵扣管理,广州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近期对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限作出了调整。 调整如下: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同时应在认证当月申报抵扣。
2、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及海关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申报抵扣时间限制在该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3、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证手续和申报抵扣,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限调整详情,纳税人可前往市国税局各区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州国税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