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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话题:让署名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多家媒体报道,6月22日,刚刚成立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的99位委员一致投票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针对近来学术成果署名混乱、严重破坏学术风气这一问题,《规范》明确:“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学术成果的署名之所以混乱,笔者分析,无非是在真实作者与搭车署名者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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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双赢”的交易。

  通常情况下,学术成果的真实作者是搭车署名者的弟子、部下,或是在学术界尚无名气的新人;而搭车署名者大多是有名的教授、博导,或是掌有提拔和利益分配实权的单位领导,当然,还有一些可能是真实作者的老乡、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对于真实作者来说,署上搭车者的名,意味着论文更容易发表,意味着更能讨得导师、领导的欢心,在将来的资源分配上占据更有利位置,至少,可以送老乡、朋友一个人情。而其付出的,不过在论文上多一个名字而已———成本与收益有着巨大差距,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搭车署名者来说,也是一本万利的事———无须自己千辛万苦做研究,凭空就多出一篇论文,多出一项学术成果,名气又进一步扩大,且又是真实作者的“心甘情愿”,他人无从知晓,无从指责。尽管可能要付出对真实作者的关照或某种利益交换,但比起收获来说,实在不算什么。

  然而,搭车署名带来的是学术上的虚假繁荣,使学术成果不能真正反映学者自身的水平,使学术评价紊乱。它鼓励了学术上的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使真正潜心研究的学者不能获得公平的待遇。笔者认为,搭车署名是一种学术上的行贿行为,是一种以论文作为行贿手段的“雅贿”。

  对此,仅仅从道义上谴责是不够的。所以,要让搭车署名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如《规范》中所说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还学术研究一片纯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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