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谋利上百万元 贵州一银行行长一审被判刑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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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1:03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7月5日电(记者何云江)贵阳市商业银行甲秀支行原行长陈光友利用发放贷款等职务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余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光友有期徒刑9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1月,陈光友在担任贵阳市商业银行甲秀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12家企业索要和收受人民币现金共计110万余元,收受物品价值
陈光友的生财之道主要有3种:其一是“入干股”。如为贵州一印务有限公司办理1200万元贷款转贷手续后,为表感谢,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以“入干股”的形式送给陈分红现金5万元;其二为“互利互惠”。陈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1050万元的转贷手续,又为甲秀支行职工在这家公司购买住房。房开公司为此送上感谢费5万元,并为陈支付了2万多元的家庭房屋装修费用;其三是以借钱为名收取贿赂。陈在帮助某土地开发公司贷款600万元后,以借钱的名义,收受这家公司经理现金20万元。案发后,陈光友退回现金26万余元。 贵阳市中院一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光友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的赃款26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欠赃款103万余元继续进行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