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企业产权转让要听取人大政协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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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2:3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昆明市政府日前印发了《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规定昆明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资产总额分为三类进行审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企业及重点培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还要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
《规定》把资产总额分成三类进行审批,分别是: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先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资产总额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由市长审批;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企业及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报市长办公会议前,应当采取发函、座谈、通报、提请审议或协商等多种形式事先听取和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吴晓燕(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