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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案将于7月9日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5:29 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据日本共同社7月5日报道,日本广岛高等法院将于9日对二战中国劳工索赔案进行二审。届时,高院如何就“时效壁垒”问题做出裁决,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战期间,一些中国劳工被绑架到日本广岛县水力发电所建设工地,被迫为东京西松建设公司从事高强度的劳动。1998年,死亡劳工的5名家属和一些幸存劳工提起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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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赔偿。然而,广岛地方法院2002年7月以“时效壁垒”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后来,原告向广岛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据估计,日本公司绑架中国劳工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中国劳工能否得到赔偿,高院对“时效壁垒”问题将做出怎样的判断,人们尚不得而知。

  所谓“时效壁垒”,是指过了一定的时间以后,当事人将丧失索赔权。本案有关绑架和被迫做苦力的诉讼时效为20年,有关西松建设公司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诉讼时效为10年。在一审中,广岛地方法院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认为无论从1945年战争结束开始计算,还是从中日邦交正常化的1978年开始计算,原告1998年起诉时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因而丧失了索赔权。

  不过,原告在上诉时指出:“我们回国后一直住在农村,根本不知道当初在日本哪个地方被谁强迫劳动。因此,诉讼时效理应从1993年战后首次去日本开始计算。如果这么算,他们的案子应该尚处于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对此,被告提出质疑说:“原告的说法从根本上否定了有关诉讼时效的法理”。

  中国劳工案在日本有过多次打破“时效壁垒”的先例。例如,2001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判处政府向中国劳工刘连仁赔偿;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勒令企业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等等。这些判决之所以未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它们都“明显违背了正义的理念”。(信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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