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离婚妻姐来代劳民政局受骗成被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6:0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7月5日消息:1988年张珍与陈灿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幸福甜蜜。2001年7月,张珍远赴日本留学。之后再无音讯,苦等老婆未果的张灿遂请张珍的姐姐张珠代替张珍离婚。两人办理好离婚手续后,去年张珍突然回国了。 张珍查阅了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民政局给予陈灿单方办理离婚登记、核发离婚证的行为是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张珍一气之下将判
日前,她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证明其2001年7月出国后至今无回国记录。她不在上海,怎么可能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民政局称,陈灿与一自称张珍的女性来办理离婚登记,递交了其与张珍的户口证明、身份证、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报告等材料,经对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询问,人和证件相符,符合规定的条件,且根据经办人回忆,当时女方的发型和相貌亦和其身份证相符,故给予办理了离婚登记,颁发了离婚证。 陈灿承认相关材料中“张珍”的签名均由张珍姐姐张珠所签。张珍对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其出国前均留在陈灿处;认为相关材料中“张珍”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且不知情。民政局认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尽审查职责,现因陈灿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行为错误,陈灿负有过错责任。民政局表示:现方知当时到场的并非张珍本人,当事人弄虚作假所骗取的离婚登记应属无效,同意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职权。陈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亦侵犯了张珍的人身权,同时,也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的登记秩序。由于陈灿的故意欺瞒致离婚登记失实而无效,对此,陈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陈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予以赔礼道歉。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陈灿负担。作者:记者王凤梅通讯员王菁96万股票到底归谁?(来源:来源:新闻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