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造”特大制枪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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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6:52 新桂网 | |||||||||
新华社西宁7月5日电(记者姜辰蓉)一起特大非法制造枪支案近日在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马由布、韩乙布拉、马乙四夫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14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马由布、韩乙布拉、马乙四夫3人经事先预谋非法制造枪支,后共同购置了大量的制枪工具及材料,并运至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沙连堡乡沙二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3被告人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不能成立,指控三被告人非法制造非成套枪支散件200余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法院认为,在案发现场,扣押10发“五四”式枪弹确属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才能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论处,故认为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定性错误,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至于各辩护人辩称指控三被告人非法制造非成套枪支散件200余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审理,对于非成套枪支散件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由布、韩乙布拉、马乙四夫无视国法,非法制造枪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故判处马由布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韩乙布拉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马乙四夫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