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上调到每月不低于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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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1:4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赵源)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5元,三级伤残70元,四级伤残65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30元的,调整到53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低于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