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费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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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6:13 时代商报 | |||||||||
全国首例———“银行卡收费案”终审判决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银行借记卡收费案 ”如今二审也有了结果。 7月4日,记者从国内起诉银行借记卡收费第一人肖振辉处获悉,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告肖振辉表示
2002年9月、12月,铁岭县政府法制办干部肖振辉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简称工行银州支行)办理了两张牡丹灵通卡,业务员明确告知肖此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2003年9月,肖在取款时突然发现银行从其账户中划走了10元的牡丹灵通卡年费。 肖振辉随后找到工行银州支行时被告知,2003年5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分行办公室下发转发文件“关于更换灵通卡及收取年费的通知”,该行已将通知张贴于各服务网点。但肖则认为,在办理牡丹灵通卡时就已经与银行形成了使用及服务的合同关系,而且这种合同关系约定银行不收任何费用,因此,银行未经自己同意单方面更改合同私自收取年费是违反《合同法》的。银行收费的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合同法》。银行采取张贴告示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广大客户一定能看到,此举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同年12月12日,肖振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并要求该行返还银行卡年费,并通过当地媒体向其道歉。 2004年3月10日,银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肖振辉如果愿意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年费不退,否则,银行应予以销卡,退回已经收扣的年费;驳回肖振辉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工行银州支行对此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自相矛盾,肖振辉负有一定责任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6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肖振辉在办理灵通卡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就规定收取年费,肖振辉在申请领取灵通卡申请书中也保证遵守该章程,故银行收取年费有法律依据。银行在实施收取年费前已经在营业场所公布,肖振辉在银行收取年费前曾多次使用灵通卡,不存在其知情权被侵犯的事实。因“未找到肖振辉”,法院做出缺席判决:撤消一审判决,驳回肖振辉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肖振辉负担。7月1日,肖振辉得到判决消息后,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将进行申诉。高沿蜻 本报记者 王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