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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诉讼角度一换拿回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8:3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方芳 记者 戴颖敏)

  同样的原被告,同样的事情经过,仅仅诉讼的角度不同,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松江法院日前对两起案件的处理为当事人选择诉讼角度上了一课。

  去年,原告浙江某工程公司将用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关键设备交由上海某货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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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山东,但该货运公司又转委托给上海某设备租赁公司进行托运。然而后者却以与货运公司有债务未清为由将设备扣押下来。当时如不按期将这批设备运至山东,就要承担巨额违约金。为此工程公司请求闵行区某派出所主持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工程公司代货运公司支付25万元后设备租赁公司即将扣押的设备运至目的地。

  设备送达后,工程公司认为自己根本不该出这笔钱,一纸诉状到松江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和解协议无效,设备租赁公司返还其25万元。理由是签订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中发现,该份协议确实对工程公司明显不公。但即便如此,法院还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能认定无效。而本案中和解协议的签订根本没有胁迫、欺诈的存在,因此法院驳回了工程公司的起诉。

  通过法官对法律的释明,原告不久后第二次提起的诉讼,主张要求撤销该份协议,并要求设备租赁公司返还25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后,则该合同自始无效,设备租赁公司应当返还25万元,工程公司据此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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