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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出台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1:0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7月1日起,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等卫生许可证件,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及时整理归档,供公众查阅;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记者昨日获悉,省卫生厅出台了4项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据了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办理机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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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决定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另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这些措施还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机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如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部门应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法定权限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N本报记者 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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