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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律专家提出 医疗教育应列入消法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1:0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消法》应该管医疗纠纷,而且要全方位地管。省人大将举行听证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新闻引起读者强烈关注。记者走访了省消委会的法律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据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初稿主要由省消委会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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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服务就是商品

  一部分人,特别是院方认为医院是事业单位,并不是市场经营主体,同时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所以医疗服务不受《消法》的调整。

  省消委会法律工作部主任方榕生认为,医院已经推向市场,成为市场的经营主体,医疗服务就是商品。此外,《消法》是一部维护弱者的法律,医院相对于患者而言,具有知识技术优势,所以两者强弱对比悬殊,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保障弱者权益的立法精神。

  福州市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长华认为,目前还有些人认为,如果是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不应该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其实不然。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一样,都是经营性的医院,既然是经营活动,当然应该纳入调整范围。

  义务教育建议纳入

  方榕生认为,中小学义务教育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该纳入此范围。

  谢长华认为,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的九年义务教育都要纳入调整的范围。如果公立学校所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不纳入,那么私立学校所提供的义务教育要不要纳入?如果全部不纳入,就势必让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学校独自超然于《消法》之外,这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条款不相符。

  如果单独将私立学校所提供的九年义务教育纳入,那么将造成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间的不平等,虽然公立学校的性质是公益性,但学生仍向其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只是费用低廉而已。退一步说,如果义务教育不纳入调整范围,非营利性的医院也可照此推断,既然自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应该纳入。

  而高等教育每年收费数千至上万,虽然学生缴纳的这些费用还无法满足高校的正常运转,但学生接受的是有偿服务,既然是有偿的,那么高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培训将有详规

  下个月省人大将举行的听证会还包括教育培训是否应该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30条写明:举办有偿教育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并向学员如实告知有关课程设置安排、师资状况、培训效果、学费收取的标准、项目等情况,不得利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及其他方式对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效果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向学员收取事先未告知的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授课教师、开班时间、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方榕生认为,目前社会上的各种教育培训是以营利为目的,纳入调整范围是理所当然的。

  汽车消费要明确列入

  谢长华还建议,此次征求意见稿应专门将汽车消费纳入其中,虽然《消法》中有关于商品包退、包换、包修的条款,但汽车厂商碰到纠纷往往会以《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汽车应纳入调整范围,而拒绝包退、包换,只是加以修理而已。前几年轰动一时的福州陈女士诉三菱厂商一案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后经多方努力,陈女士才得以退车。

  质量检测费纠纷实行举证倒置

  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费用该如何出?征求意见稿第42条款写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方榕生认为,此种纠纷也应该采取举证倒置原则进行处理,如果遇到“无法明确责任的”,不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应该由经营者承担,因为经营者无法证明消费者具有责任,所以要独自承担检测费。

  强调取消霸王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23条写明: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省消委会一位人士说,之所以要在征求意见稿中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如今垄断性质的企业往往设立“霸王条款”,如水电气的最低消费,汽车、火车、航空公司往往对自身的晚点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晚点不向消费者作出任何的经济赔偿,而消费者因故无法赶上班次,车票、机票就得作废或只能“打折”退款,这显然是不平等的。最具代表性的是目前福州市公交公司在制订月票中所规定的,月票中定额用完后,乘客被要求交钱,而没用完的则自动作废。

  第三人身伤害建议举证倒置

  针对第三人身伤害法律纠纷判决难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7条写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省消委会的相关人士说,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的伤害,经营者应该能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明,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能事先告知,或及时报警,其承担的责任可能减轻。

  谢长华律师认为,在第三人身伤害中,要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即经营者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应由消费者举证,否则消费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实施办法》对此应作充分的阐明。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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