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未发现“毒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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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1:53 时代商报 | |||||||||
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通过本报提醒 本报讯(记者 关艳玲)由于近日全国发生多起食用亚硝酸盐引起的中毒事件,卫生部于日前发布2004年第四次食品卫生预警公告,要求严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为此,记者采访辽宁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后得到证实:目前辽宁尚未发现贩卖、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
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孙步新处长介绍,直至目前从各市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看,辽宁还没有发现贩卖和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辽宁的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所经营的食盐都是符合标准的。下一步,卫生部门还将重点针对“亚硝酸盐”这一情况进行检查。孙处长还通过本报提醒市民:要从正规商业网点购买食盐,千万不要购买私盐;不要使用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集体食堂尤其是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和餐饮单位经营管理者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用盐。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其中山西省晋中市“万家灯火大酒店”非法使用亚硝酸盐造成168人中毒;陕西省乾县“春锋食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造成115人中毒;吉林省长春市因不法分子用亚硝酸盐投毒造成117人中毒;湖北咸宁市一家庭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3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据了解,亚硝酸盐具有很强的毒性,但在食品加工中可起到护色保嫩的作用,摄入0.2~0.5克就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