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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赌资竟盖单位公章(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6:03 华商网-华商报
  不受法律保护的“担保书” 本报记者 华新 摄本报汉中讯(记者 华新)“胡汉林被查处了,他借我的钱应该由谁来还?”日前,南郑县农民陈彦和拿着南郑县圣水镇财政所原所长胡汉林写给他的借条和“担保承诺书”四处奔走。原来,胡汉林在去年底以私人名义从陈彦和手里借款9万余元用于赌博,还以财政所名义给陈彦和写了一份“担保”,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所长以“发工资”为名借钱

  据陈彦和讲,2003年11月初,当地人董某找到他说,圣水镇财政所所长胡汉林年底要给职工发工资,单位财务紧张,想从私人处借点钱,利息比银行高。因为和董某很熟,加之听说借钱的又是财政所所长,陈彦和便将存款99200元一次性取出,和董某一起送到胡汉林办公室。

  胡汉林当场给陈写了两张条子,其中一张是“借陈彦和人民币99200元”的借条,借期为一年。另一张是以“南郑县圣水镇财政所”名义并加盖公章的“担保承诺书”,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我单位自愿如数归还借款”。双方约定这笔借款的利息为5000元,由胡汉林另打了一张借条给陈彦和。

  律师认为“担保”有欺诈嫌疑

  2004年春节刚过,与南郑县阳春镇党委书记刘贵正一样沉迷赌博的胡汉林,因涉嫌挪用公款114.75万元被检察机关查处。随后又有人告诉陈彦和,胡汉林借他的钱给职工发工资是假,自己赌博才是真。

  陈彦和开始拿着胡当初打给他的“借条”和“担保承诺书”四处奔波反映。但因胡汉林已被羁押,南郑县财政局等部门尽管对“借条”和“担保承诺书”的真伪无异议,但认为借钱是胡个人行为,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财政所只承担对公章管理不善的责任。

  律师刘卫国认为,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财政局下属的财政所没有担保人资格,也就是说陈彦和手里盖有财政所公章的所谓“担保书”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效力。胡汉林的行为显然有欺诈嫌疑。虽然胡现已被司法机关羁押,但这并不影响陈彦和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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