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赌资竟盖单位公章(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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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6:03 华商网-华商报 | |||||||||||
原所长以“发工资”为名借钱 据陈彦和讲,2003年11月初,当地人董某找到他说,圣水镇财政所所长胡汉林年底要给职工发工资,单位财务紧张,想从私人处借点钱,利息比银行高。因为和董某很熟,加之听说借钱的又是财政所所长,陈彦和便将存款99200元一次性取出,和董某一起送到胡汉林办公室。 胡汉林当场给陈写了两张条子,其中一张是“借陈彦和人民币99200元”的借条,借期为一年。另一张是以“南郑县圣水镇财政所”名义并加盖公章的“担保承诺书”,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我单位自愿如数归还借款”。双方约定这笔借款的利息为5000元,由胡汉林另打了一张借条给陈彦和。 律师认为“担保”有欺诈嫌疑 2004年春节刚过,与南郑县阳春镇党委书记刘贵正一样沉迷赌博的胡汉林,因涉嫌挪用公款114.75万元被检察机关查处。随后又有人告诉陈彦和,胡汉林借他的钱给职工发工资是假,自己赌博才是真。 陈彦和开始拿着胡当初打给他的“借条”和“担保承诺书”四处奔波反映。但因胡汉林已被羁押,南郑县财政局等部门尽管对“借条”和“担保承诺书”的真伪无异议,但认为借钱是胡个人行为,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财政所只承担对公章管理不善的责任。 律师刘卫国认为,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财政局下属的财政所没有担保人资格,也就是说陈彦和手里盖有财政所公章的所谓“担保书”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效力。胡汉林的行为显然有欺诈嫌疑。虽然胡现已被司法机关羁押,但这并不影响陈彦和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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