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民企创业可保留公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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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6:47 深圳商报 | |||||||||
科技人员民企创业可保留公职 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科企业可保留学籍3年 【本报广州6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古国真李纪泽)由省科技厅提交讨论的《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共7部分31条,围绕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
如第5条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整建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按贡献大小折股奖励给科技人员”,“改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从净资产中核销”等规定。 第9条关于“关于科技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享受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者享受不低于该项目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利益”,“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以保留公职2年。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科企业可保留学籍3年”等规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古国真李纪泽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