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晋镛一审被判16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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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7:11 潇湘晨报 |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晋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常德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2.0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受贿罪;彭晋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5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彭晋镛持有折合人民币110.2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彭晋镛在处理钟兴来案、推荐张锡明任政协常委等事项是否属正常工作,均不影响彭晋镛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在常德市纪委“备用金”报销列支中,彭晋镛本人及其亲属开支的费用,在票据的来源、票据开支的地点、时间、金额上均有相关证据印证,且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已经与彭晋镛核对,事实清楚。因此,彭晋镛、辩护人提出的彭的活动属正常工作,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与法律相悖,法院均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彭晋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同时判令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周喜丰 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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