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作修改并重新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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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7:2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决定》于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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