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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依据法治理念加快建构政府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7:38 新华网

  笔者:何谓政府问责制和问责制政府,它在我国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黄健荣:政府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问责制政府即执行这样的制度的政府。

  建构政府问责制是基于因公众对政府授权而产生的后者必须承担相应制度责任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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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法理逻辑,是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必然要求。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长期存在政府责任性不足和问责乏力的状况表明,必须依据善治和法治的理念加快建构政府问责制。

  笔者:问责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黄健荣:问责的主体除了负有领导或监察责任的民主授权的各级权力部门、行政领导机构、监察和司法机构之外,行政授权的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第三部门组织也是问责的主体,甚至官员自身也可以是问责的主体,因为官员自身的伦理道德准则也是追究官员责任的内在力量。具体而言,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监督,如主管部门的监督、自我监督;二是行政体系内的专门监督,如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三是行政体系外部的监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四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

  笔者:在问责的主体中,人大系统的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有什么区别?

  黄健荣:在我国实行人大制度条件下,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监督机制的主要的原则性区别在于:人大与其所监督问责的国家机构的关系并不存在国家权力分立和平行的制衡;人大对其监督问责的国家机关而言,不是在法律地位平行的基础上制约,而是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民意机构,对其他作为执行系统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制约和问责;而本质上,其它的国家监督机关都是人大的执行机构,它们的功能的实施是在最高权力机构的指导和规范下进行的。

  与上述政府体制内的权属关系的监督和问责能力相比,各级人大的监督和问责的强势在于它有更高的权威和外在于行政体制的超然地位。它与其它监督和问责主体相比,这样的权威使它能更具高屋建瓴的优势和强势审视督察政府的工作,而它的超然地位则使它有利于摆脱部门利益关系的纠葛而能更好地实施监察和追究政府工作的责任。

  与上述国家机构中的专设监察部门,例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问责能力相比,人大的监督视野更为开阔,更有把握全局的能力。与第三部门和媒体对政府的监督问责能力相比,人大的监督优势则体现在其更高的权威性和更直接的问责反馈渠道。与分散的公民个体对政府的监督问责能力相比,人大的监督具有更集中的力量和国家公器的权威。

  笔者:怎样才能使人大的监督不仅仅停留在宪法文本上,而是真正的发挥作用呢?

  黄健荣: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必须细化、具体化和强化。细化和具体化是指要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使这样的监督问责具有范围明确、渠道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人大机构对政府行为监督问责的直接作用———审查权、建议权和否决权,必须明确规定应用的方式和运作机制。强化则是指这样的监督问责必须通过增强人大在行使其权力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予以大力加强。比如党和国家的领导机构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人大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级人大为实施监督问责功能所需的资源必须得到保障,例如专职人大代表的比例应予增加,常任人大代表应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设备,等等。文/杜文娟

  人大监督缺失的是什么

  震惊全国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发生仅仅2个月,沱江再次被严重污染。从5月2日开始,沱江资中文江段出现大量死鱼。据悉,4月13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四川省政府关于沱江污染事故的情况报告,责成省政府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认真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然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建议之声犹在耳畔,沱江再次被污染。让人心痛的不只是沱江的生态环境接连遭受重创,更让人心痛的是人大监督在沱江污染面前竟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几成一纸空文。事实上早在1992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治理沱江的决议,要求到2000年底还沱江一江清水,四川省人大每年都听取沱江污染治理情况的汇报,组织执法检查,但这些都没有阻止住污染事故一而再地发生。站在人大角度看这个问题,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人大监督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建立至今已经50年了,50年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完善。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项监督权力,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还有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等。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从未使用过,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让人满意。

  这里边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没有把监督定位在刚性监督上,狭隘地理解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担心监督会影响“一府两院”的工作,怕监督会造成人大的“越位”,监督中满足于听听汇报,搞搞调研视察,满足于一般性地提提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缺乏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的有效机制和实际行动,致使监督行为常常流于形式,不能解决问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就要求人大监督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面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其监督必须是刚性的监督,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行动,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常宁(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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