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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串烟熏死父母 起诉房主索赔死亡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8:00 新华网

  原告付某家的房屋烟道和风道串烟,致使原告父母煤气中毒死亡。后付某将房屋所有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0688元。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又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要求,此举显然不妥。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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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付某在庭审中称,2003年1月的一天夜里,原告和父母在原告承租的、为被告所有的住房内同时煤气中毒,致使原告父母先后死亡。后经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鉴定,结论为“主卧室与卫生间相连墙体内的烟道与风道串通,造成烟道气体与风道气体互串,烟道使用时极易造成人员煤气中毒。因此,原告和父母亲所受伤害属被告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父母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688元。

  被告某建筑涂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首先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不是损害赔偿,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由《合同法》调整。其次,本案中的死者,既非房屋租赁人,又非居住人,户口也不在该处,因此被告不应对他们负责。其三,原告从未交过房租,是原告违约在先。再有,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证据规则,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而且鉴定结果不明确,鉴定与事故发生相隔一年之久,无法证明原告的父母在该房内死亡。被告强调,房屋已建成十八年了,从未发生过煤气中毒事件。

  法院认为,从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来看,此案应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此案中,原告所租住的房屋是被告所有并管理的企业产,被告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原告长期不使用烟道,在其将父母接来居住并使用烟道时,没有按人所共知的常识对烟道是否通畅进行检查,因此双方对此次事故均负有相应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父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致人死亡的应为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原告在赔偿请求上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相加进行计算,法院不能支持。(完)(通讯员吉学刚)(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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