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实行企业轮休期间不得减职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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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8:3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赵鹏)随着本月起我市企业因用电问题开始实施轮休制。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工业企业停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有关企业不得因此削减职工的工资。 据有关部门规定,为减少集中用电,从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将根据本市电力供应方案按区域、分4批统筹安排职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停工休假。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在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部分工业企业停工休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该局有关人士介绍说,《通知》规定,对于非连续生产型企业在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通过每周只安排1天公休,以6天工作制来折抵集中休息时的工时。因此,企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削减其工资收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解释说,所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就是说包括在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所损失工时,在以后通过每周减少一定假期补偿回来的工时计算方式。这种做法将不会影响到企业职工的收入和总休息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