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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面临“法律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01 沈阳今报

  特派记者张晓宁今报讯盘锦住宅楼突然发生的大爆炸,给同楼居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究竟谁该为无辜受害者的损失“埋单”?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讼诉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和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邢志人教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明确规定了“爆炸罪”。而盘锦的爆炸事件肇事者涉嫌“爆炸罪”。邢志人教授认为,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看,肇事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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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了主观故意、客观实施爆炸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要件。肇事者在释放煤气企图自杀时,应该知道爆炸会伤人,但其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其犯罪动机已构成“间接故意”。

  宋朝武所长认为,无论肇事者造成的爆炸结果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该对爆炸的后果进行赔偿。在此次爆炸中,有人受伤和财产损失,在死者的民事赔偿、伤者的抢救、房屋的修缮等方面,需要有大量的金钱支出。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按正常的程序,肇事者应该启用遗产赔偿。

  邢志人教授认为,如果这件事最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相信法官会支持被害人向肇事者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但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赔偿责任就会中止。所以,这方面的民事判决基本上就是“法律白条”。

  宋所长指出,在赔偿获得的方式上,如果被害人曾经上过保险,那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赔,如果没有保险,则只能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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