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原主任、海南省儋州市第六届政协委员黎贵儒,因挪用公款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位身为正处级干部的官员,在向记者谈及国家监督机制问题时说:“试想,如果监督有力,我作为一个主任,能直接批拨划走巨额公款吗?我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国家也不会蒙受如此巨大损失了。”(7月6日《检察日报》)
有的人,在走上犯罪道路后,总是力图规避自己灵魂深处的肮脏,而不惜寻找种种客
观借口以“自证清白”。对于像黎贵儒这样的官员,笔者也就忍不住要借用其“说法”来作这样的推论:如果你本来就缺乏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自律意识,如果你在没有强制监督的情况下就必将在经济上犯罪,那么,你当初其实就并无基本条件、更无任何资格来做官,也就没有任何资格来管理一个县级财经单位!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如果连自己都不能管住自己的官员,还能叫官员吗?还配做官员吗?像这样的官员,除了能为自己谋私利外,又还能做什么?因而,可以说,这样的人,纯粹是混进官员队伍的无赖;而这样的官员,即使并不缺乏监督,最终都是靠不住的。由此也警示我们:在干部使用管理上,既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更要注重官员的道德品质考量考核,对那些缺乏“官德”、缺乏应有自律观念的人,一定要将其挡在“官门”之外。(来源:四川徐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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