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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远洋大厦售房缩水被判双倍赔偿房款1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37 新华网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因出售缩水房产,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双倍赔偿缩水面积房款118万余元。该案中远洋大厦所售房屋缩水竟达26.6%,业主掏了105.62平方米的购房款却只买到了77.5平方米的实际面积。

  购房 遭遇面积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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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日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远洋大厦G层01号建筑面积105.62平方米的写字楼,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为16.84平方米(均为暂测面积)。1999年2月13日,长城公司向远洋大厦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454608.80元。远洋大厦于2002年9月12日取得销售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003年4月22日,远洋大厦向长城公司发函称,根据房管部门的勘测报告,长城公司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为77.5平方米,减少面积为28.12平方米,减少比例为26.6%,超过合同约定的正负5%,长城公司可以解除契约,也可以继续履约。长城公司对此未表态。

  起诉 业主要求双赔

  后来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长城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远洋大厦双倍赔偿缩水面积的购房款。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销售商品房的面积误差为正负3%以内,超过3%的房价款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长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远洋大厦以双方约定的正负5%为标准双倍返还应退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测量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减少了28.12平方米是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远洋大厦双倍返还长城公司缩水面积购房款118万余元并按购房款总额根据人民银行逾期支付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终审 远洋承担责任

  一审后,远洋大厦不服,提起上诉。远洋大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在2003年4月作出的,不适用本案,没有溯及力。迟延办理房产证是由政府部门造成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已经通知了长城公司,长城公司不表态应视为对其提出退房款的默认。其没有给长城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是在2003年4月作出的,但该解释明确规定解释颁布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适用,故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适用该解释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远洋大厦的单方要约,长城公司未予承诺,要约自然失效,不能视为是默认。长城公司作为购房人与远洋大厦善意地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远洋大厦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却缩水太大,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席记者赵中鹏通讯员 郭京霞)(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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