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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4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7 月6 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1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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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

  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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