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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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0:07 汉网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1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新华社6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和重新公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