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设“银行”非法吸存资金4500万元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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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1: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7月7日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李艳芳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审理。李艳芳案涉案金额高达4500多万元,涉案人数175人。法庭上,61岁的李艳芳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作太多辩解,只是恳求法官对她“轻判”。 李艳芳原本在广州增城做些小买卖。她在一次去看望她的朋友医生罗某时,对罗说起想要借点钱倒卖香烟,并同意以每个月2.5%高额利息还款。罗感觉到有赚头,再加上与李
在借款过程中,李艳芳对借款人许以2.5%至3%不等的月利息,并承诺每个月都将利息还给借款人,以高回报、低风险来吸引人们借钱给她。10年来,李艳芳累计涉案资金达到4500多万元。据李艳芳说,绝大多数“储户”的本金都没有归还,但利息是按月交付。对于吸纳资金的用途,李艳芳表示,头几年主要是倒卖香烟,后来就开始炒港币。 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多名“储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李艳芳诈骗钱财。同年7月22日,李艳芳被增城警方正式逮捕。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1月至2003年6月间,被告人李艳芳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通过罗庆苏、廖月梅等人向社会群众17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用于炒外币等非法活动,至今无法归还。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存款形式向社会不稳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5日的法庭辩论中,李艳芳的辩护律师指出,“储户”们明知收取高额利息是犯法行为,但仍主动同李艳芳联系,可以说,受害人也是犯罪人,是自己加害了自己,这与李艳芳主动引诱犯罪是不同的。希望量刑时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 针对“储户”行为的法律保护问题,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在这种存款中,“储户”的本金依然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追回。但“储户”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归还的利息部分应算作本金。而且,“储户”本身的存款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群众应认识其违法性和高风险性,不要贪图小便宜,致使自己倾家荡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