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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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1: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7日电(记者王文韬)记者7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京市日前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
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5元,三级伤残70元,四级伤残65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30元的,调整到53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低于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此次调整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