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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出现第二个“姚康达”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1:38 《长三角》专刊

  《长三角》专刊记者 沈文敏

  最近,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提及,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被债务人用于购买128套住房。

  对这一事件,同济大学文法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汪洪涛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这些贷款目前已经还清,但是,商业银行在其还款之前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让人不能不为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感到担心,如果不是最近几年来上海房地产市场的高度火爆,很难保证上述大额放款不会成为商业银行的又一笔坏账。因此,人们要问,银行放款究竟有没有严格的程序?程序的执行是不是真正得到规定中的有效监督?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和解决,很难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第二个“姚康达”事件,以后的审计报告依然还会触目惊心。

  按章办事影响业绩?

  记者:类似“姚康达”事件的现象是如何发生的呢?

  汪洪涛:据我了解,最简单的向商业银行骗取放款的操作步骤是:比如,企业甲要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按照一些商业银行的规定,申请人甲必须先在该银行有1000万元的存款。甲在和信贷员将所有的放款手续都办好后,在指定的某个日子的上午,带领愿意向其短期拆借的企业乙持1000万元的支票存入放款银行中甲的户头,待到下午银行营业时,放款银行的放款2000万元就会进入甲的账户,此时,甲可以马上将上午划入的、向企业乙短期拆借的1000万元划出归还给乙,而它所需要的2000万元人民币也就到位了。

  在上述操作中,从结果来看,信贷员和申请人都满足了商业银行的规定,可以经得起就账面结果而言的各种检查,但是,如果就放款的整个过程进行审查,违规行为将无处遁迹。不幸的是,上述放贷行为在各项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往往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不少人都默认的行事规则,商业银行传统的赢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运营三原则在追求赢利性目标的过程中,转化为忽视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单一目标,最终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持续性赢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以及国际竞争力。

  就个人房贷而言,一些商业银行追求“小金库利益”而忽略商业银行系统利益及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大局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比如说,不充分利用遍布极广的营业网点,而将“二手房”贷款业务推给各类房贷公司办理,按揭服务商“搭车”收费增加客户的负担;为装修而小额贷款(有时仅仅是5万元的贷款额)却需要使用放款银行指定装修公司等,无不在损害着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声誉。

  “姚康达”事件及各类违规事件的真正原因在于:一、为追求“小金库利益”或小范围部门利益而忽视规章制度的存在;二、只注重短期内账面结果的平衡而忽视实质性违规的存在;三、为追求所谓的效率而忽视遵守程序性规则的必要性;四、缺乏外部有效的监督而使内部程序发生颠倒、混乱等等。这些问题成为不少银行内部人人心知肚明的“正常”事件,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反而会不利于工作业绩的提升。如此一来,程序缺失的状态给国有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困境。

  “机会主义”为何盛行?

  记者:此次审计中揭示出来的问题,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

  汪洪涛:事实证明,任何非制度化的活动都不可能长期和有效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一个没有理想的企业就是没有未来的企业”的训言依然适用。

  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与利益分配格局决定了人们各自行动的动机与目的,无论他们各自所处的集体规定了怎样的行为规范,效用最大化在任何时候都是他们的追求。但是,这种追求对有理智的经济主体而言,是受其所依存的制度的约束的,他们会在制度所许可的约束范围内进行选择,当制度的约束不太严厉时,有限理性将使“败德行为”与“搭便车行为”有可能成为普遍现象,经济秩序混乱就出现了。混乱的秩序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在此种制度的许可下,机会主义将会盛行,经济增长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此次审计报告所揭示的问题充分证明了在缺乏严格的制度安排的环境下,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会充斥社会的各个层面,会破坏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后劲,就必须从制度的层面深化改革。

  “现场办公”提高效率?

  记者:从此次审计报告中可以发现,程序混乱或程序违规是许多问题之所以屡屡出现的关键。

  汪洪涛:类似“姚康达”的事件之所以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被社会发现,并屡屡重演,其根源在于,在我国社会运行体系中,重实体、轻程序,即只重视结果,而忽视获得这种结果的合法性的现象是非常普遍地存在的。人们很少关注程序的重要性,上世纪90年代早期风行一时的领导“现场办公”就是典型的案例。

  如此一来,一言堂、首长意志就能够无障碍地得以贯彻,内部监督就会形同虚设,各类违规甚至违法事件也就无法得到制度层面上的遏制,避开繁琐的程序追求办事效率的模式就可能在根本上导致效率和效益的更大损失。

  许多人会认为,只要适用实体法律正确,程序过程怎样都无关紧要。实际上,任何忽视程序重要性的做法,必然会以效率的更大损失为代价。只有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在根本上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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