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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3:0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兰州7月7日电 8年上访,写有8本上访日记的郝高衡,得知甘肃省正式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的消息时,一字一顿地对记者说:“我替大多数人感到高兴。这是一种进步啊!”

  8年前,郝高衡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在当地医院降生,由于院方使用产钳不当,造成两个孩子脑瘫。为此,郝高衡四处奔波上访,至今尚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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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高衡说:“像我的案子,消协以前也想协调,但没有这个规定,就很难。”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兰州市的各大医院,无论在病房,还是在人来人往的门诊大厅,聊起7月1日开始施行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纳入医疗服务一事,尽管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尚不知详情,但听记者陈述完原文,不少患者和家属表达了相同的意见:“这是好事啊!”

  但不同意见和质疑声依然存在。

  医院:这会阻碍医学事业的发展

  甘肃省人民医院医务处主任马惠民态度明确:“我们医院绝大多数人不同意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医疗是一个特殊行业,医疗服务不是商品,医疗服务有其风险。这种风险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一旦发生风险,患者就会投诉医院。投诉增多,医院无法生存下去。”

  马惠民告诉记者,近几年患者对医院的投诉越来越多,索赔金额也越来越高。仅今年1至5月,该院收到投诉要求赔偿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总量。4期赔付总额达到了13万元。

  这位主任表示了他的担忧:如果医疗服务中的风险都由医院来承担,会束缚医务人员的手脚。怕担风险,医务人员均采取保守的治疗措施,不敢闯,不敢试,医学事业的发展就会很慢。

  在甘肃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王彦成告诉记者说:“作为政府部门,《条例》人大已经通过,我们只有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会不会出现啥问题,能不能更好地保护病患者,合理、公正地处理医患双方的权益,施行一段时间再看。对病患者权益造成新的侵害,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存在。”

  该厅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则认定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不好,“是一种随众思想,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其理由是医生会采取保护措施降低风险,造成病人不必要的损失。在他看来,医患之间信息本身就是不对称的,任何病人都是被动的,没有必要强调完全的知情权。

  消协:没有争议的必要

  对于医疗机构的说法,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国文持反对意见。“医患关系是不是消费关系很明确。哪个人不拿钱把病看了?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质是对拓展了的消费领域里的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过去有争议,实际没有争议的必要。”

  这位在消协工作15年之久的秘书长说:“有了纠纷,有法可依,老百姓肯定是欢迎的。当然,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执行起来也肯定有很大难度。但这种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据甘肃省消协投诉处处长陈志刚讲,他们每年都能接到100多个反映医疗纠纷的电话,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消协很难介入。“碰上好说话的医院,我们还能介入其中为医疗消费者维权,一般情况下都是毫无办法。”

  立法者:对医疗改革是一种推动

  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自清告诉记者的事实是:“整个《条例》,通过得最为艰难的是医疗服务那一部分。我们是作了让步的,给我们下一步完善留有空间。”

  朱自清说:“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并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听证会上,医疗机构的代表表述的主要观点是‘《消法》不包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有特殊性,和患者不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他们还表示,一旦甘肃省的新《条例》施行,他们将无法工作,现在看来,《条例》的实施并没有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工作,相反对医疗的改革也是一种推动。”

  据朱自清透露,为慎重起见,甘肃省人大还将拟通过的《条例》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讨论,得到的意见是:医疗服务纳入《消法》没有错,但鉴于医疗机构是个特殊行业,纳入时要多听取各方意见。为此,除立法听证外,甘肃省人大法工委与甘肃省卫生厅交换过意见。目前,涉及医疗技术方面的内容没有在《条例》中体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进入条例的主要是卫生部针对医务人员《八条禁令》中的内容。

  这位主任最后表示:尽管卫生主管部门不太高兴,但作为地方立法,不能以一个部门高兴不高兴为标准。地方立法没有可操作性,便失去了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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