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被“冒领”银行是否承责 三次判决结果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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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17 东北新闻网 | |||||||||
存款被他人用假身份证取走,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哈尔滨市发生了这样一起离奇案件,三次判决结果不同:一审银行胜诉,二审银行败诉,申诉审银行又胜诉、维持一审判决。为何同一事实,却得出不同的结论?事情得从头说起。 1999年11月,吉林人高某想买化学材料,通过广告“结识”了福建人王某、姜某。王某在电话中对高某提出:“为证明你有购买能力,你必须将钱存入银行,我才给你发货。”
在南岗区西大直街上的农业银行省分行宏博支行内,三人如约见面。高某将100元及身份证交给王某,让他到窗口代办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王某则用事先伪造好的镶有自己照片的高某的身份证,以高某的名义办了活期储蓄存折,同时还办了折卡通存通兑的金穗卡。随后,王某只将存折交给了高某。 11月28日,高某在五常农业银行往该存折存入人民币20万元。然而,约期已到却没有发货的动静,感觉不对的高某于12月1日到银行要求取款,因不知预留密码,钱没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可先办挂失,7日后方可取款,高某办了挂失。12月8日,高某办理取款时,才知道钱已被取走19.8万元,只剩2100元了。 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王某、姜某使用的均是假名、假地址,根本无法找到其人。痛失钱财的高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是银行造成的,2000年1月12日,他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存款20万元。 一审南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存储产生的纠纷,不是法律上的合同纠纷,无因果关系,原告称其存款被他人冒领证据不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市法院认为,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情况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的规定”,认为“宏博”为高某出具了挂失单,此挂失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故应按挂失单内容,给付高某存款及利息。判决宏博支行给付高某20.01万元及利息。 市法院再审查明:高某的存款是1999年11月29日被人用金穗卡在营业窗口支取了19.5万元,在自动柜员机分3次共取走3000元,支取手续完备、合法。高某于1999年12月1日到银行办理挂失,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于日前判决维持南岗区法院判决。 据了解,目前,高某又将此案申诉至省法院,省法院已调卷。 曙华律师点评: 现在,银行的储蓄品种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但同时也衍生出对犯罪手段防范相对滞后的问题。 此案焦点之一的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同时又属个人资料,具有隐私的性质,受法律保护。这样就带来高科技含量的生活方式和低层次的识别手段以及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之间产生矛盾的问题,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当前人们在从事资金往来的行为时,要注意能亲为的要亲为,以减少被人利用的机会和条件。除此之外,尽快完善法律、提高防范手段,不该只是呼吁。(哈尔滨日报张素梅)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