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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24 沈阳今报

  李坚在7月7日《新京报》题为《海宁吕海翔死亡事件调查》的报道中,浙江海宁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维江就此事件后种种现象逐一答记者问中有这样一段描述:马维江承认朱金标不在堵车现场,抓他的原因确实是因为一条标语。但为何要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拘朱金标,马维江说:“总要有个罪名,准确的要以逮捕时候的为准。”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人治思维模式的法律观,因为任何物品,只要成为工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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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得心应手地运用,就需要为工具操纵者服务;反之,当“工具”对操纵者的欲达到的目的有碍手脚时,操纵者就会放弃。当人们将法律定位为任何意义上的“工具”时,在现实中就难免被人为地、甚至任意地进行裁剪、取舍。抓人“总要有个罪名”就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在实践中的应用。而“法律工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当今法制建设的一大阻碍。

  司法行为若是以“法律工具主义”为前提,那么人们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是刑法,是惩罚,而不是正义,这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为只要允许一些人把法律曲解为打击“坏人”,那么“坏人”也就同样能够曲解法律打击“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坏人”往往是没有外在标准的。

  其实,良好运行的法律能够形成一种对行为的预期,让公民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达成什么效果,从而达到趋善避恶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义”恰恰缺乏这方面的功能,它会使得人们丧失对具体行为的正义追求,而正义无法在行为中实现的时候,追求正义的动力就可能会转化成对身份标签的追求,因为“法律工具主义”让人们感受的是地位越高,掌握的“法律工具”越多,对自己越有利。

  法律虽然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当法律作为工具使用时,一些官员们就不会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当某一案件成一团“乱麻”,那就看哪一个法律条文作为“工具”可以充当“快刀”了。因为法律处理案件需要经过复杂烦琐的程序,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机会以及很多的法定监督制约。往往在实践中,常常是领导者的意见充当“快刀”,尽管只要这个意见看不出过分明显地违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海宁市政法委书记所讲的:“总要有个罪名,准确的要以逮捕时候的为准。”就是典型其例。这反映出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一定进展,但放弃法律和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在不少地区和不同层面上存在。

  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往往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百姓的,执行法律是官员说了算,合法不合法都在领导一念之间。

  这种有执法司法权力的官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轻视法律、惟长官意志是从的作为,迫使公民对法律无法建立起信任感。由此造成一种对法律不信任的社会氛围,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轻法状态。

  “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我国有着传统的历史,古人曾描述为“法者,治之具也。”也就是说统治者可以将法律视为工具、玩具,可以任意解释它、使用它。而这种观念也经常有意无意地出现在当前普法工作中。很多普法文本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法律考试辅导书和中小学课本的法律常识中,还能看到说法。而这些说法很容易让人们产生误解,使人们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和疏远感。

  “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而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缓慢的原因与这种观念是分不开的,它甚至成了法制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人们不仅在意识上要屏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尤其要警惕现实执法中“法律工具主义”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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