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巧玲是否充当了“替罪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24 沈阳今报 | |||||||||
惠铭生3年前,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农民刘润喜被神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榆林市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经重审,已坐监一年多的刘润喜无罪释放。2004年6月23日,刘润喜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拿《赔偿决定书》时,法官高巧玲向他索要了1000元。事件被记者披露后,榆林市中院一名副院长也于当天带领高巧玲,向刘润喜赔礼道歉,退还了所收的1000元钱(6月24日《华商报》)。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7月5日下午,榆林中院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此事的处理结果:对高巧玲行政记过
高巧玲被撤职了!从榆林市中院的调查结果看,是因为“高巧玲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擅自向当事人收取1000元钱,已构成违纪。”但是调查结果有些轻描淡写,本身特别模糊,让人很难信服。假如向当事人刘润喜收取1000元钱纯粹属于高巧玲的个人行为,那她的行为就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而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变相敲诈勒索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法官执法犯法,假如只给她一个撤职处分,那榆林市中院对这起事件也太敷衍了事了! 其实,高巧玲在当时向刘润喜收取1000元钱时,已明确“收取1000元是用于接待上级领导吃喝、旅游;钱不是个人收的,肯定要上交单位。(同篇报道)”假如她的话属实,那高巧玲是依照单位里的“规矩”办事,属“公务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将违规收费的责任让高巧玲一个人背负,的确有点冤!因为高巧玲只是榆林市中院赔偿办公室里的一个副主任,上面还有正主任,还有中院的院长与副院长。假如违规收费是院赔偿办公室内定的,那首当其冲该受处分、该撤职的该是院赔偿办正主任;假如这项规定是中院内定的,该承担责任的该是院长,而不单单是高巧玲。 法院实行的是“×长负责制”,高巧玲只是个副职,只是制度的执行者。假如这样,高巧玲只是充当了一个“替罪羊”的角色,而榆林市中院对高巧玲的处分只是向陕西高院与社会做个样子,表个姿态,而实质上却恰恰成为某些领导的“保护伞”,使其“逍遥法外”,逃脱法律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陕西省高院主要领导已经批示,要求严肃查处。那对这起事件就应该彻底查清,给社会一个交代,千万别让有些人搞“内部交易”:如榆林市中院某些领导搞丢车保帅的障眼法,先“强权”由高巧玲暂时“背黑锅”,风声过去之后,再加倍“抚慰”、“酬谢”高巧玲,如官复原职,甚至提升。假如这样,法律与民意真的成为他们的“掌中玩物”,肆意被践踏、蹂躏了!而公众的视听也彻底被蒙蔽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