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4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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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35 新华网 | |||||||||
昨天(7月7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参照标准由此前的465元调整为495元。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职工最低工资的70%-90%发放。不过,据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非按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了不同缴费年限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从第13 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 标准一律按347元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 补助费为198元。 此外,在今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郭晓军)链接失业保险金发放具体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7%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