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折射出的法律悲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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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0:04 光明网 | |||||||||
陈明/文 北京市检察院日前推出检察干警“五条禁令”:一、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二、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开“特权车”,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警车、警灯和警报,严禁公车私用;三、严禁违反规定进入娱乐场所,严禁参与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种活动;四、严禁打听、泄露案情,严禁为犯罪嫌疑人说情;五、严禁对群众耍特权等。笔者以为:上述禁令内容恰恰说明了我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不得酒后驾车,北京上百万司机人人皆知。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两个月后,有关检察机关还在内部规定中反复强调甚至发布禁令不得酒后驾车,实在令人不解。这也许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某些时候对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并不具有约束力,为使其遵守法规,做一个内部禁令方能彻底杜绝。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正副驾驶座人员在行车时必须系安全带,但笔者留意观察,几乎所有警务车辆的驾驶员均不系安全带。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在某些执法部门毫无作用,部门的所谓禁令却能让他们畏惧而去遵守,这实在是法律的悲哀。(《工人日报》7.3)(来源:文摘报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