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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检法规定三类民间轻伤犯罪案可“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0:35 现代金报

  金报讯 (记者 程超) 轻伤犯罪案件在浙江都可以有条件地“私了”了。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已在不久前联合在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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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事情”让公检法头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公安和法院系统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点和难点。”一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称,这些事情本身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司法、诉讼资源的案件,公检法部门一直相当“头痛”,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2001年,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高院就曾在系统内部出台《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一至今未公开的意见旨在解决有案不立、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只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轻伤犯罪案件,一律要走司法程序,公诉后不允许撤诉。

  但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造成他人伤害后,多以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化解矛盾,但此时想“私了”的双方却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按司法程序执行,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也使当事人双方陷入了尴尬境地。

  三种情况可以“私了”

  浙江省公检法近日联合下发的这份内部操作《意见》,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它要求全省公检法系统“要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办措施”。《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意见》规定,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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