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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0:47 中国环境新闻网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现有电解铝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搞好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鼓励开展电解铝环保科研和在线监测能力建设。

   据悉,近年来,我国电解铝生产能力迅速增加,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相对滞后,环境监管比较薄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

  《通知》提出,要加大对现有电解铝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监督辖区内电解铝企业实现自焙槽的淘汰,淘汰的生产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地区转移;不得以自焙槽改为小预焙槽的方式避绕国家的淘汰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审批自焙槽改造为小预焙槽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现有小型预焙槽生产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地方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企业,必须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停产治理,限期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淘汰;现有大型预焙槽生产企业要对厂址周围土壤、农作物及周围人群健康情况定期监测和调查,发现问题要上报;要把氟化物纳入电解铝企业总量管理体系,在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时明确电解铝企业允许的氟化物排放总量。

  《通知》要求,进一步搞好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扩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立项后,按规定程序向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项目的选址应避开主要的农牧区和人口密集区,根据当地背景情况、气象条件和周围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合理可行的厂址;企业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厂址周边环境状况和企业设计的氟化物排放水平,提出企业合理的发展规模和氟化物的排放总量限值;根据企业氟化物排放总量、扩散条件和周围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并提出企业正常及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防治措施。应考虑通过种植防护林带等措施,避免氟化物进入食物链,防止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通知》同时提出,鼓励开展电解铝环保科研和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国家环保总局将加快制定电解铝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电解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建、扩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的企业引进氟化物在线监测系统(含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尽快实现氟化物监测系统的国产化,并在现有电解铝企业中推广应用;鼓励电解铝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电解铝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进一步提高大型预备槽电解铝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氟化物的排放量;鼓励电解铝企业及科研单位开展电解槽内部流场、氟平衡、氟化物迁移转化和累积污染机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并对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提供理论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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