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检法出台新规定 轻伤犯罪案可“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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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0:53 今日早报 | |||||||||
轻伤案件可通过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化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轻伤犯罪案件在浙江省可以有条件地“私了”。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警方立案侦查,再经检察机关公诉。 “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这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点和难点。”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称,这些事情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诉讼资源的案件,公检法一直相当“头痛”,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事实上,许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伤害他人,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可以化解矛盾,但想“私了”却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按司法程序执行,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使当事人双方陷入尴尬境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