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平均增长2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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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1: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王文韬)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与2002年北京市发布的标准相比,平均增长23.8元。 根据1999年颁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此次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是自2000年以来的第四次,是以2003
记者8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确认,新发布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47元发放。与2002年北京市发布的标准相比,平均增长23.8元。 对于北京市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新出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中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98元,比2002年的标准增加了12元。 北京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已于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另据了解,在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将不在补发失业保险金。(完)(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