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我国航意险发展的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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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1:42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专家关凌介绍,我国航意险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 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商讨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
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航意险保险期间为登机舱门到离机舱门之间,每份保费20元,保额为20万元。全国自1998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航意险统颁条款”。 1998年12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发布第一号公告,规定自1999年起启用99版航意险保单,继续采用原人民银行的统颁条款。由于统颁费率留下较大的利润空间,各保险公司一度通过比拼手续费抢占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航意险共保体纷纷产生。 2002年10月28日保险法修订,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制定保险条款,而只负责保险条款的备案和审批工作。航意险统颁条款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这样,保监会在2002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航意险改革。 2003年1月10日,保监会发出《关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公布保监会认可的第一款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这个条款将航意险的保险期间扩大到通过安检到离开机舱门之间,费率由“20元保20万”降为“20元保40万”。目前,大部分地区仍对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实行共保销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