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欺负人: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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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0:23 辽沈晚报 | |||||||||
即日起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投诉披露制度》规定:铁路、银行等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将予以披露 本报讯首席记者商越 主任记者宋建波 实习生王可欣报道 即日起,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又屡错屡犯的投诉案件,辽宁省各级消协将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披露强力曝光。昨日省消协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从即日起开始
5月29日,省人大刚刚通过《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34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本次制定的披露制度正是以此及《消法》为重要依据推出的较以往更为规范化的条文。 制度规定,5种行为应予以披露曝光,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投诉方不予依法解决,且推诿、拒绝、阻挠消费者协会调查的;被投诉方对消协的调查函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并且不说原因或无正当理由,超过5日的;被投诉方对消协提出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异议,但又拒绝接受消协调解的;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调解意见,超过约定履行日期5日的;有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