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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万元差价"买"阳台房产商擅改结构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8:2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7月9日消息:明明约定是开放式阳台,可在交房之际却变成了封闭式,购房者还需要补缴差价近万元。拿着交款通知的购房者感到受了蒙骗,遂将房产商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全额退回差价,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将阳台拆改为开放式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房产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3月,柯、叶夫妇与某房产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总价为34万余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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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他们看到的售楼书及房屋模型中,该房南阳台是开放式的;合同中的房屋面积也是按开放式阳台来计算。可是,房屋交付时阳台成了封闭式的,套内面积增加了2.41平方米,需补差价9000余元,否则不能收房。在交涉无果又急于入住的情况下,他俩支付了房款差价,同时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退还因改动阳台而多支付的房款。并将阳台拆改为开放式。

  法庭上,房产商认为,该楼盘原来阳台的设计是开放式的,但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就改为封闭式。即便像业主所说的,签订合同后变更房屋设计,按照合同约定业主也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业主现在退房,立即可以办理。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了相关部门对该房开放式阳台改为封闭式阳台的建筑成本进行了评估。结论是,阳台封闭后可省去拉动式阳台门,每平方米阳台建筑成本降低36.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房产商的宣传资料上该房的南阳台是开放式的。同时,预售合同中面积也是按开放式阳台计算的。因此,房产商构成违约。现柯、叶要求将阳台拆改为开放式,因考虑到阳台封闭已成事实,再改建势必对房屋整体结构和安全性造成破坏,也不利于小区整体的美观和管理,故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准许。一审判决后,房产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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