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签协议拒养女法院判决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19 每日新报 | |||||||||
张北郭玉鑫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郭玉鑫】林女士以放弃去世丈夫的遗产继承权为条件,与女儿的姑姑签订协议,商定女儿交给其姑姑,她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有了这份协议林女士就能与自己的骨肉划清界限了吗?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受理林女士的女儿起诉要求母亲履行抚养义务一案后,于昨天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林女士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玲玲之父去世后,被告林女士作为玲玲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其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玲玲的姑姑与被告林女士签署的抚养协议中,对于被告在未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其法定的监护权转移给原告姑姑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