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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瘫痪索赔11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19 每日新报

  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则判决医院赔偿 100万王京涛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8年前,25岁的李某是本市一名年轻的刑事法官,有着令人羡慕的前途。但是在本市某大型医院做开颅切瘤手术后,至今神志不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此后,其家属以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某医院提出1130余万元的天价索赔。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长达多年的“马拉松式”医疗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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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医院将李某的原始病历丢失,无法进行有效的医疗事故鉴定,判定某医院败诉,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0万余元。至于李某提出的其他索赔请求,或因尚未发生,或因尚无鉴定结果等,不予支持。

  因李某至今神志不清,其家人代表他在出庭诉讼时表示, 1996年 3月初,李某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同年3月27日由被告脑外科医生为其实施开颅切瘤手术。原告称,此次手术很失败,没有将本应切除的肿瘤完全切除,却将本不应切除的小脑切除了三分之一并损伤脑干。此外,由于主管医生有意隐瞒真相,未进行积极治疗,导致原告瘫痪在床、不能坐立行走、不能进行语言表达及食物吞咽等脑干功能障碍的终身残疾。原告方认为,被告医生手术失败及术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原告终身残疾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害结果系被告医疗过错所致,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30万元。

  被告某医院在答辩时对上述说法予以否认,称被告对原告病情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经天津市和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因李某不服该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时,被告医院不慎将原告的原始病历丢失,导致无法进行二次鉴定,某医院同意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将原告的原始手术病历丢失,造成无法进行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而且未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目前病症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在治疗当中无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原告目前的症状是其自身疾病的必然结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计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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