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爱就爱了》遭遇“克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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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19 每日新报 | |||||||||
维护CD复制权原告起诉获赔18万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非法复制发行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享有复制发行权的《陈琳—爱就爱了》CD专辑。为维护自身权益,泰达音像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CD光盘和向他人提供复制品的行为,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泰达音像经济损失18万
2001年8月15日,竹山房公司与原告就《陈琳—爱就爱了》专辑录音制品的联合制作与发行事宜签订了《联合制作发行合约书》。合同约定双方就陈琳演唱的《爱就爱了》、《展翅高飞》、《十二种颜色》、《花样年华》等10首歌曲共同投资制作音带、CD、 VCD。录音制作权归双方共有。如遇侵权,由原告代表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于 2002年 6月28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某音像制品经营部,公证购买了《陈琳—爱就爱了》CD一盒,发现其中曲目盗用原告发行的《陈琳—爱就爱了》专辑曲目。原告通过鉴定发现该光盘SID码为C407号盘芯码,系被告生产线所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独家发行权,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辩称,被告复制涉案光盘都是受音像出版社委托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是发行权,被告没有进行过任何发行行为,只是复制,复制行为不可能侵害原告的发行权。另外,被告复制涉案光盘数量很少,获利很小,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亦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是《陈琳—爱就爱了》CD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之一,其对该CD专辑的复制权和独家发行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制作并向他人提供复制品的行为,是对原告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