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轻伤案“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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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25 沈阳今报 | |||||||||
据7月8日《今日早报》报道,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一条是:今后,民间因纠纷引发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方张贵峰 尊重生活方显法治 笔者以为,浙江司法机关这一根据案情现实、慎用刑罚的做法是合乎尊重社会生活客观实际、慎刑省法的法治精神的,值得称道。 众所周知,法律虽然是一种以强制性为特点的社会规范,但强制措施、刑事惩罚本身又并非法律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它不过是为维护社会生活正常理性秩序而对社会关系做调整的一种最后手段,具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性质。因此,当一种社会纠纷发生时,如果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调解机制可以化解之,就没必要非得要求法律强制介入,而且即使介入,诉诸刑罚也不应该是惟一目的,既然社会危害已经解除,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调整社会秩序重归和谐理性的目的已经达到,法律又何必不成人之美,非得动刑呢? 再者,法律显然并非一个可以自动实现的东西,要实施它,必然要动用司法资源、付出诉讼成本,如果这种耗费过大,代价太高,那将不仅是司法机关本身不胜其烦、司法效率公正受损害,而且整个社会也会难以负担,最终危害社会秩序的维护,使其难以正常运转。所以,从本质上讲,法治并不简单地就是指对法条的遵守,而更在于其背后对一般生活秩序、社会理性的尊重,无疑,这种尊重才是法治的精髓所在。 当然,强调慎刑省法、降低化解民间矛盾的司法成本,并不意味着这样做是可以无原则的,正如上述《意见》中指出的“符合刑事诉讼法”是其实施的前提。 反方康劲 荒唐简化懒惰借口 此举表明,一直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私了”行为,今后在浙江将获得容许和鼓励。但笔者以为,此风实在是不可开。 首先,轻伤犯罪是我国刑法所载明的明确犯罪行为,在国家刑法未做修改的情况下,即便有什么样的特殊情况,需要在具体执行中发生变动,也需要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三家省级的公检法机关无权联合或独立做出新的解释。 其次,在伤害犯罪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轻微伤害、轻伤、重伤三种程度,但处理、量刑有别,司法鉴定因此也非常严格。如果按其规定,司法鉴定就难以有权威的严肃保证,重伤可以争取鉴定成为轻伤,轻伤可以直接“私了”,刑法的严肃性由此而丧失殆尽。 最后,《意见》基于了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但是,自愿的原则又是建立在赔偿的基础之上,所以,这样用金钱来折抵刑事责任,成了典型的金钱法律,不是文明社会的公民法律。 至于出台《意见》的原因,据称是因为目前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要耗费不少警力和诉讼资源,造成公检法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云云。 但我却觉得,互相推诿,应该追究不作为或渎职;警力不足,应该加强警力、增加投入;诉讼资源是什么样的资源,我们实在说不清楚,但普遍的诉讼效率低下却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解决效率问题,是要在自身着手的,徒然简化国家刑法,其本身已有违法之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