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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你闹个啥情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25 沈阳今报

  高东海7月1日开始施行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施行一周来各方反应不一。患者和家属都叫好;医院却认为,如果医疗服务中的风险都由医院来承担,会束缚医务人员的手脚,不敢闯,不敢试,会阻碍医学事业的发展。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也不太高兴,甘肃省卫生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就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不好,是一种从众思想,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7月8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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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是一个特殊行业,医疗服务有其风险,但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也很明确。由于医患双方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任何病人都是被动的。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质是对拓展了的消费领域里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医患有了纠纷,有法可依。从这方面讲,尽管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对政府加强对卫生行业的管理,推动医患发生纠纷后问题的解决,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医院出于自己的利益,不欢迎这样的条例,好理解。但作为行管理卫生行业之职,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国民健康之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也有情绪,就说不过去了。

  这种现象,反映了目前一个很普遍的现实———主管部门与所管行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出于团体利益的考虑,不少政府职能部门偏离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把追求部门利益作为工作轴心,把政府的授权作为谋私的手段。具体到起草法规过程中,总是希望通过立法加强本部门的权力,从本部门如何方便管理的角度考虑得比较多,对如何方便群众、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考虑得少。甚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下属单位利益,与公众的利益诉求背道而驰。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众权利的让渡。公众给予政府权力的目的,就是让政府的权力能够有效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等同的。职能部门的权力来自政府的授权,其行为代表着政府,所追求和维护的就应是公众利益,而不是自身利益和其下属单位的利益。当然,也就不应该为下属单位因公众利益而作出的牺牲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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