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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46 河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赵丽娟记者吴艳荣)笔者日前从省建设厅获悉,《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我省部分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将进行权属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

  依据《试行办法》,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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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施行,目的是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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